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5]302号 2005-09-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加强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按照总局的要求,省局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二手车发票,并以其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合法凭证。 二、二手车发票由省局按照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要求印制和调拨,基本联次为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发票代码为137××××25205。各市国税局应将二手车发票票样送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省局组织开发了二手车发票管理系统,并进行了模拟运行,将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纳税人需自行配置微机和针式打印机,具体要求如下: 1、硬件建议配置CPU:PentiumII300以上,内存64M以上,硬盘1.0G可用空间以上。 2、操作系统建议配置操作系统:Windows98/me/2000/xp/2003。 纳税人可登录网站www.hhzskj.com自行下载安装二手车发票管理系统。如有疑问,可拨打以下热线服务电话:0531-82371781,82371782,82371785,82371786,82371787。各市国税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相关要求告知纳税人,并督促纳税人做好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工作。二手车发票启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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