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344号 2006-12-29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年来,出口骗税案件呈多发态势。从已经查处的案件看,骗税地点已由南方敏感省份向全国蔓延,骗税的产品集中在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的货物,骗税的手法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为提高各地对当前出口骗税形势的认识,加大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力度,省局对近年来骗税案件的主要特点和方式进行了分析归纳,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特点 (一)退税单证“合法”化。当前骗税分子主要是从获取出口退税合法单证的各个环节入手,通过虚构购销业务和出口业务等手段,从相关部门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面真实而内容虚假的退税单证,为骗取出口退税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骗税手段隐蔽化。当前骗税分子已由原来在退税申报环节作假,改为在发票的取得和开具等环节作假,先虚假抵扣,后真票虚开,在真票虚开的同时也使用假票进行抵扣,造成先偷税,继而进一步骗税,骗税手段更加隐蔽,增大了查处的难度。 (三)作案方式家族化、团伙化、专业化。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骗税分子与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相互勾结,团伙作案,多数骗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他们利用家族等亲密关系勾结在一起,在行动上分工明确,专业化协作。一般都是骗税分子在幕后操纵,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程序,先选定外贸企业,再寻找虚假的供货企业,虚构从收购到出口的各个环节,给税务部门造成真实出口的假象,继而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二、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四自三不见”形式骗取出口退税“四自三不见”仍是目前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一种主要作案方式。一般是由中间人(骗税分子)先选定外贸企业,以委托代理的名义为其出口,外贸企业将空白的出口单证交由中间人,由其组织货物、联系外商、自行运输报关,外贸企业再凭中间人交回的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单证,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退税,外贸企业得到退税后再将退税资金回流给中间人。 (二)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手工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完善,骗税分子直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手工发票成为骗税分子实施骗税的主要工具。由于上述手工发票在税收政策规定上具有特殊性,因此,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便利用管理上的漏洞,钻政策规定不完善的空子,虚构收购业务,肆意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单等抵扣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三)以虚报数量、低价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为逃避检查,骗税分子在出口价格和数量上大做文章,采取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少报多、重复出口、无货出口等手法,将大量虚假冒牌货物与真实出口货物混在一起,钻海关、商检等监管漏洞,蒙混过关,以达到骗税的目的。 三、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防范和打击骗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密切关注骗税动态,认真分析本地区防骗税工作面临的形势,及时研究和采取应对措施,把握防范骗税工作的主动权。 (二)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培训,做好源头防范。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结合出口退税工作面临的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对各类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引导出口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正确执行国家退(免)税政策,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三)转变工作重点,认真抓好出口退(免)税监控管理。随着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权限的进一步下放,各级要适应新的工作形势和要求,尽快转变工作重点,着力抓好出口退(免)税监控。市局要重点做好本级出口退(免)税管理和对县(市、区)局的督导,采取有效措施,走出“就单审单”的局限性;县(市、区)局要重点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监控管理;基层分局要重点做好上级下发疑点信息的核查落实与反馈工作。 (四)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防骗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防范骗税的能力。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是防范骗税的有效手段,各级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退税管理中认真做好预警、评估工作,通过分析相关敏感性指标的变化趋势,查找疑点问题和异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疑点企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评定,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补漏,不断提高防范骗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找准薄弱环节,突出本地区防范骗税工作的重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农产品以及本地其它易诱发骗税的敏感货物作为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监控管理。对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能力、资金流向、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对外贸企业,必须对其供货货源、资金流向、纳税情况等核查清楚。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防骗税典型案例的分析,推动防骗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防骗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税收管理员身处防骗税工作第一线,对出口企业的材料和产品来源、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产销能力、货物流转、交易方式等情况比较清楚。因此,各级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防范骗税提供有力保障。 (七)进一步加强征、退、查工作衔接。各级征、退税管理部门对发现的退税疑点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落实,涉嫌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征、退、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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