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25号 2007-01-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6]3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中的“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 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以及第十六条“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 中,超过或低于定额的具体幅度为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的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2006-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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