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7]7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6
摘要:为做好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的纳税申报及征收监控

  (一)税控收款机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强化申报审核,实行票表比对。具体比对方法由省局另行规定。

  四、税收优惠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实行税收优惠:

  (一)所有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费用,都可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推广期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享受省政府优惠政策,即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差额部分可在一年内新增的增值税中抵免。

  (四)推广期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即对购置费用中所含的增值税(即含税价÷1.17×17%)部分允许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五)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

  五、违法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纳税人因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八条等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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