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17号 2008-06-05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此次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在实际工作中按《通知》要求受理和办理纳税人涉税事宜。 二、本次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相关内容进行取消和调整,涉及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等五个业务部门,各级国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要了解、掌握本部门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及减少的报送资料,为规范统一全省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及表证单书做好充分准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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