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家延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财税[2021]5号 2021-03-2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疫情防控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等4个公告(具体见附件)。请各级财税部门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尽快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此次集中延续39项税费优惠政策和4项降费政策,是落实中央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保持减税政策的连续性,持续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新活力,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延续政策落实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调度,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责任,完善落实措施,持续督导推动。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解读,确保市场主体和群众应知尽知,对政策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要做好一对一精准辅导,确保对政策学得会、用得对、申报不出错,坚决杜绝因政策落实而发生的不良社会舆论问题。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财税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工作配合、信息共享,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实。要力争统一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督导、检查等活动,尽量减少对企业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各级财税部门要对此次延续政策和国家后续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实施台账式清单管理,并对落实情况逐项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完善措施彻底解决,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落实任务。 附件: 1.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4.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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