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2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1
摘要: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11.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享受条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条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四条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第三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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