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开具的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减当期销项税额

来源:重庆国税 作者:重庆国税 人气: 时间:2010-12-30
摘要:问题 企业以销售负数的形式,单独按折扣额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负数形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减当期销项税额?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问题—
企业以销售负数的形式,单独按折扣额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负数形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减当期销项税额?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

因此,用负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减当期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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