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10年1月份预收取两年的房屋租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当月就应该确认这720万元的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与租金收入相配比的成本费用(如折旧费、其他租赁成本等)也应该计提。则该房地产公司2010年1月末的账务处理为:
2、计提营业税、房产税
3、按照残值率5%、折旧年限20年,计提出租房屋2010年的折旧费:
4 预计2010年出租房屋的折旧费237.5万元
从上述账务处理看,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问题: 显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理是与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常规原则相佐的,是不可行的,是错误的规定。 因此被一个低级别的国税函修正了——有意思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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