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热电企业是否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来源:吉地税 作者:王丽 人气: 时间:2011-05-08
摘要: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热电企业是否能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这是辖区内一企业实际存在的情况。上级局答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管理员同税务师税务所的观点也不一致,找我,让我给出答复。为慎重起见,我以纳税人身份向省局咨询,...

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热电企业是否能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这是辖区内一企业实际存在的情况。上级局答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管理员同税务师税务所的观点也不一致,找我,让我给出答复。为慎重起见,我以纳税人身份向省局咨询,

省局答复:符合免试条件就免征,不符合免税条件就不免 (没说一样),无奈最后向总局咨询

下面是我以纳税人身份向总局咨询的内容:

我是一家热电企业,主要生产电产品,余热卖给热力公司,由热力公司对外销售,该企业国税局认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按财税[2009]11号,免征增值税。
请问:1、现在对该热电企业生产热力的房产和土地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免税的优惠政策?
2、对热力企业输送热力的房产和土地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3、是两家都可以享受还是只可以一家享受。
谢谢!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三、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因此热电企业虽然从事热力生产但不并直接向居民供热,是不能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热力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4/21    

4月22日针对201146答复中引用的文件是否有效再次向总局提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这个文件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是已过期的文件,财政部62号令---废止财税规范性文件并不包括该文件,但也没有对该文件的有效期延长的文件。62号文件中很多到期的文件并不包括。
请总局领导再辛苦一下,重新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是否有效?,免与不免对纳税人来讲都非常重要。
谢谢您能在百忙中回答我的问题。

总局的承诺:我们郑重承诺“有问必答”,所有提交纳税咨询应会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回复。很少网络中提问,在总局提问的次数更少,刚才翻翻提问记录,2007年2次和2009年1次,至今都未答复。

今年跟总局因我给总局局长写的一封信及我发现的总局文件存在错误的情况沟通过几次,话说的是很好听,但不做实事,我不太相信总局。

如果我是纳税人的话,有些人早就哭了。为啥会哭呢,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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