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热电企业是否能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这是辖区内一企业实际存在的情况。上级局答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管理员同税务师税务所的观点也不一致,找我,让我给出答复。为慎重起见,我以纳税人身份向省局咨询, 省局答复:符合免试条件就免征,不符合免税条件就不免 (没说一样),无奈最后向总局咨询 下面是我以纳税人身份向总局咨询的内容: 我是一家热电企业,主要生产电产品,余热卖给热力公司,由热力公司对外销售,该企业国税局认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按财税[2009]11号,免征增值税。 问题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三、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4月22日针对201146答复中引用的文件是否有效再次向总局提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总局的承诺:我们郑重承诺“有问必答”,所有提交纳税咨询应会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回复。很少网络中提问,在总局提问的次数更少,刚才翻翻提问记录,2007年2次和2009年1次,至今都未答复。 今年跟总局因我给总局局长写的一封信及我发现的总局文件存在错误的情况沟通过几次,话说的是很好听,但不做实事,我不太相信总局。 如果我是纳税人的话,有些人早就哭了。为啥会哭呢,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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