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建市[2019]3号 2019-04-0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重新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9%。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附加税费费率
(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二)机械费除税系数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06%。 四、执行原则 (一)《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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