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013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您好!您所提的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013号提案《关于市政行业税务税收政策方面的有关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相关业务科室直接承办。前期,我局到贵公司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与贵公司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与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进行了沟通协调;就相关税收业务问题向省税务局进行了汇报请示。现就您所提的两方面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政养护工程因材料少人工多而导致税负较高的问题 (一)据了解,贵公司的一些工程属甲供工程(或可以按甲供工程运作),但因招标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第2条“投标报价说明”中一直以来均列明“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导致甲方出于顺利通过项目审计的需要而均要求贵公司按一般计税法开具9%税率发票。我局分析后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第1、2项的规定精神不完全相符,它排除了贵公司中标甲供工程时按简易方法计税的选择权。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沟通协调,并通过他们的联系渠道对全市的招标代理公司发布了工作提醒,要求今后代理制作招标文件时将“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修改为“本工程应按税法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法或者简易计税法”。 (二)贵公司目前市政养护工程的全部收入均按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对贵公司市政养护工程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其中部分业务比如道路巡查和泵站值班,属于纯劳务性质的服务,在符合合同签订时有分项明细清单(含审计结果分项明细清单)、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核算的前提下,可以适用6%的税率。 二、关于供货方(小规模纳税人)因疫情减按1%征税导致本企业抵扣税额减少的问题 这项政策是去年以来国家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小规模企业复工复产而出台的,目前明确的执行期限是到2021年12月31日。站在贵公司角度,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予以处理:一是在不影响材料供应的前提下,尽可能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建筑材料;二是增值税是流转税、价外税,可与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方议价协商,通过价格的适当调整,平衡购、销双方的利益。 特此函复。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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