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问:我公司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请问,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上述公司建设奶牛饲养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能否开办新企业?
问: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能否开办新企业?
答:税务登记管理是企业开办以后的一种税务管理事项,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表明该纳税人已经纳入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至于纳税人能否开办新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职责事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纳税人开办新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可。
国税局代开发票是否可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国税局代开发票时,是否可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
问: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如何处理以“还本”方式销售商铺的行为?
问:房地产开发商以“还本”方式销售商铺,在计征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还本”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二十条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问:我们企业在B地,但在A地提供建筑设计劳务取得收入,请问该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在A地还是B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A地建筑设计劳务收入向机构所在地B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购买时间?
问:我想转让一套住房,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致,在计算税费时如何确定购买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提供外派海员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我们是一家船舶服务公司,提供外派海员劳务,请问我们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外派海员劳务,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纳税人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