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建设民族文化强区 (六)支持数字出版业发展 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数字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者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5.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软件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等文件规定,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 年和第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数字出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规定,对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字出版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照规定实施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加快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 (七)支持全民创业 31.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32.自2012年5月1日起,按期纳税(不含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八)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创业就业 3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动20%,即按4800元执行。 (九)支持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 35.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6.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年度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所享受免税政策。每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1 次免税政策照顾。 (十)支持残疾人就业 37.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8.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准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员劳动所得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9.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30%(不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40.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2人(含12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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