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3]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广西“五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03
摘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

  (十五)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

  57.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58.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十六)支持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发展

  59.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0.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内高新技术、轻工食品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61.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十七)支持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

  62.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征税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确定对应适用税额标准。设区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市)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外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八)支持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发展

  63.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内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十九)支持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发展

  64.自2013年到2015年,对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从事生态旅游、商务会展、社会化养老三大试点行业的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65.自2013年到2015年,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内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66.自2013年到2015年,在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政策。

  (二十)支持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发展

  67.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8.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区内新设立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5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免征5 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二十一)支持边境地区发展

  69.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0.鼓励企业到边境地区投资。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对进入距陆地边境线0-3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税收返还地方部分执行5年免税优惠政策;对落户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返还地方部分执行“两免三减半”政策。

  (二十二)其他专项规定

  71.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72.自2012年10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购置或受让原价(含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支付的征地拆迁、土地平整、青苗补偿、地质灾害整治等其他费用,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7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74.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5.从2010年3月1起,对全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免收工本费。

  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效率

  76.进一步加强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在全区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设立远程座席,借助统一的12366知识库的支撑,构建全新的12366热线服务平台,提升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的工作水平。

  77.扩大“同城通办”试点范围。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高纳税人的办事效率,实现“有区域管理,全区域服务”。

  78.扩大使用自助办税终端系统。在全区范围内扩大试点,通过自助服务,全天候为纳税人提供方便,有效缓解纳税人办税排队难的问题。

  79.全面推行“免填单”服务。在全区已经完成标准化改造的办税大厅全面推行“免填单”服务,解决纳税人办税填表难、排队难的问题,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效。

  80.继续联手国税局和金融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税贷通”融资服务。积极响应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政策,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缓解融资难、负担重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结果运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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