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3]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广西“五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03
摘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广西“五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3]23号       2013-04-03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用好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现将有关加快推进广西“五区”建设的税收政策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为加快富民强桂新跨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区

  (一)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报国家批准,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对列入自治区金融办重点培育上市企业的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6.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7.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在广西的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10.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支持金融业发展

  11.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或减免;对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或上市限售期满后股票套现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

  12.种子企业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执行。

  (四)支持建设自治区级研发中心

  1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级研发中心所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无形资产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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