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05-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凡转让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转让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时间作为划分时点,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仍向企业核算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二〔1999〕32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何要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答:我市在土地增值税开征初期,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缴税手续,规定纳税人应向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经营行为逐渐增多,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契税须在房地产所在地申报纳税,而土地增值税须在企业核算地申报纳税,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调整纳税地点的呼声较高。 同时,由于目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多是因经营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经营行为地域性强,纳税人经营地点与申报纳税地点的分离不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属地税源管理以及纳税人申报纳税。 因此,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土地增值税属地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由现行的纳税人向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调整为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调整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凡转让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转让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时间作为划分时点,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仍向企业核算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此外,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存量房等,均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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