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核实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 (一)根据分管范围内税源控管情况于当年12月20日前作出下一年度税源预测分析报告。 (二)催报催缴税款管理 1.对分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资料,按程序规定向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2.对经同意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进行跟踪,发现存在延期申请失实的,按程序规定向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三)清理欠缴税款管理 1.对分管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生欠缴税款、滞纳金的催缴; 2.根据分管范围内纳税人欠税管理信息,提出进行欠税公告的纳税人名单; 3.对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提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意见。 (四)重点税源管理 1.拟定重点税源管理工作方案; 2.开展重点税源调查,分析重点税源变化,预测重点税源收入,基本掌握重点税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核算、发展状况。接收并定期向相关部门传递税源相关数据、分析报告等信息资料; 3.掌握重点税源变化,监督、指导纳税人做好税款缴纳工作。 (五)涉外税务事项管理 1.负责税收协定的执行、反避税实施、外籍个人税源监管、税收情报交换、现行涉外税收政策组织实施、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等工作;。 2.外籍个人税收管理。对外籍人员实行税源登记制度和到、离职报告制度。对外籍个人相关税务事项实施管理,监控税源,做好相关档案的归集与整理; 3.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1)提出需要进行税收情报核实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2)对承办的税收情报资料,须由2名以上(含2名)税务管理人员,在时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后,编制税收情报调查报告及相关文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七条 管理各税种审核报批事项。 (一)核定征收税款事项 1.按规定拟定分管范围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纳税人的核定应纳税额的意见; 2.对分管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核定征收税款管理。 (1)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对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2)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求,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拟定纳税人应纳税生产经营收入额、应纳税种和应纳税定额,报集体评议定税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定税; (3)根据集体评议定税的决定确定核定数额,将个体工商户核定应纳税额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对个体工商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额与核定的应纳税额相差达到或超出20%的,或者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定额的,按照评议定税的程序,提出调整其纳税定额。 3.将相关定税的指标资料、数据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保证核定税款按期、足额缴入国库。 (二)审核办理分管范围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事项;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相关行政法规、政策的咨询辅导;监督其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三)资产(含坏帐)报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工作事项: 1.对纳税人申请资产(含坏帐)报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申请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复核; 2.根据审批项目的批复,对审批同意的事项,制作相关文书; 3.按照规定需要设立台帐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证明的管理事项 负责对纳税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审批表、有关合同及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转让定价调整事项 1.受理核实转让定价调整资料,拟定核实意见; 2.接收并根据市局的核准意见,监督纳税人转让行为的具体事实履行。 (六)延期缴纳税款事项 1.负责审核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接收上级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执行,并监控纳税人按批准的期限将延期缴纳的税款足额缴入国库。 (七)税款退库(抵顶)事项 1.审核纳税人退税申请(误收税款除外); 2.审核纳税人多缴税款抵顶的申请。 第十八条 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一)对经管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任务,将相关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并整理相关资料归档。 (二)纳税评估的实施程序分为选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评估核实、评估结论四个环节。 (三)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可对纳税人进行约谈,发现的违法违章问题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 第十九条 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一)对通过税务日常检查涉及纳税人的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拟定处理意见,报经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对通过税务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提出转对应稽查部门办理的意见; (三)阻止欠缴税款纳税人离境 1.对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提出阻止纳税人出境申请; 2.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后,按规定程序上报解除阻止出境。 第二十条 负责发票日常管理 (一)对达到法定条件需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的纳税人,应提出收缴或停止使用发票意见。 (二)根据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填写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在规定期限内拟定开票资格认定意见。 (三)其他发票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一)根据相关征收数据、稽查资料、管理档案等资料进行调查后,对经管纳税户拟定初步评定等级; (二)汇集调查核实信息; (三)拟定评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按照随税同管、随税同查的原则,加强对各种规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税源监控需要,负责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考评税收管理员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工作规范、完成任务指标、提出改进措施等情况,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五条 强化监督制约,实行巡视检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定期跟踪检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防止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发现执法过错的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80号)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违反廉政纪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的实际绩效作出综合评价,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先(优)、定酬和评定专业技术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4月1日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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