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5]7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31
摘要:督促分管范围内已办执业证照登记,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日常税源管理;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缴纳罚款及滞纳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73号      2005-3-31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加强税源管理,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分行业)、分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税收管理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事项。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税收管理员专业技术等级制度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税源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实行税收管理员责任制。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优化纳税服务,有针对性进行税法宣传和提供纳税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及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重大涉税事项的变化情况;

  (四)核实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

  (五)负责催报催缴税款;

  (六)负责各种税收审核报批事项;

  (七)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八)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九)负责发票日常管理;

  (十)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审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各种规费;

  (十二)负责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减免缓税审批和违章处罚工作。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费管理事务时,需提出报告,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操作,所获信息应记录归档,实行信息共享。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接受的工作任务,并提交相关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要使用统一制作的涉税文书处理各项涉税事项。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按要求将纳税核定、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减免税收等涉税资料、数据,准确、及时、完整地整理归档,实行一户式存储。

  第十二条 对比较重要的检查,必须2人以上(含2人)下户检查。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基本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税法宣传和提供纳税辅导的具体要求:

  (一)以各种不同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政策。

  (二)采取面谈、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释疑解惑,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三)配合本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进行电子公告;协助公开办税流程,展示涉税文书和表格的填写式样,方便纳税人办税;协助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及时跟踪、掌握所辖税源户及变动情况。

  (一)清查漏征漏管户

  督促分管范围内已办执业证照登记,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日常税源管理;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缴纳罚款及滞纳金。

  (二)对清查出的没有办理营业证照,但有应税行为的漏征漏管户按规定程序制定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所辖税源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及重大涉税事项的变化情况。

  (一)设立税务登记管理

  1.核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对纳税人的基本经营、财务核算及房产、土地、车船使用情况、雇员情况等进行实地勘察,草拟纳税人应纳税种的核定意见;

  2.将新开户纳税人的土地、房屋、车船使用等资料、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3.办理纳税人财务核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手续。

  (二)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1.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检查核实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出具检查核实情况报告,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对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实施补缴、加征滞纳金的催报催缴、入库管理,缴销发票;

  2.在限定检查时间内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实地调查也联系不到的申请税务登记注销户,经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即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将该纳税人由注销受理状态转为非正常户状态,并纳入日常管理监控;

  3.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费、金或税务违章行为的,对其进行催缴,达到立案标准的按规定程序转对应稽查局查处。

  (三)变更税务登记管理

  1.对申请地址跨区变更的纳税人清理税、费、金和办理票证、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工作;

  2.为申请变更名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纳税人加具审核意见;

  3.对纳税人发生变更股东、投资者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在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后加具审核意见。

  (四)非正常户管理

  将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实地调查均联系不到的纳税人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1.审核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备案材料,将其列入重点跟踪范围;

  2.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监控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及账务处理情况。

  (六)外地来穗经营税收管理

  审核外地来穗经营的纳税人报验的登记资料,并纳入日常税源监控。对来穗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而未在我市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

  (七)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管理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督促其结清应纳税、费、金、罚款。发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督促其及时缴纳。对办理复业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八)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

  1.负责受托代征单位的资格初审;

  2.负责确定委托代征税收的具体范围,草拟《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按有关规定提出代征手续费比率初步意见;

  3.负责对委托代征税收的日常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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