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31
摘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全部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统一使用汇缴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含修改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013-12-3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省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汇缴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全部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统一使用汇缴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含修改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二、纳税人应及时下载汇缴系统软件、参加培训。汇缴系统软件免费下载、免费使用、免费培训。

  (一)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下载汇缴系统软件。

  1.http://www.4009608766.com(河北金税服务网);

  2.http://www.he-n-tax.gov.cn(河北省国税局网站);

  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辛集、定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二)纳税人应在2014年2月28日前参加由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组织的汇缴系统操作培训,做到熟练使用软件,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顺利完成。具体培训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三)纳税人在使用汇缴系统过程中,遇到软件下载、注册问题,可访问河北金税服务网或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608766);在汇缴系统安装、注册完成后,也可通过汇缴系统内置的填报说明、操作手册、政策链接功能解决相关使用问题。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不得向纳税人收取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不得借信息技术运维、纳税人培训、报刊征订、纳税服务等名目违规收取或摊派费用”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纳税人可随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反映。

  四、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使用汇缴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可自愿选择采用网上申报、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等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采用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的可到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应通过汇缴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否则将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工作。

  (三)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CTAIS系统升级完成以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的时间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工作。

  (四)因CTAIS系统暂未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接口程序,需补充申报的纳税人应在使用汇缴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到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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