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与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有所不同,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在于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要实现这一基本目标,就要厘清,如何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入手着力于优化税制结构,如何令支出规模着眼于稳定税负,如何继续坚守“分税制”的方向? 早报记者日前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 “中国现行税制结构 处于严重失衡状态” 过去我们只将财税作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当财政被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时,它显然不再仅限于经济了,而是定义了四方面的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东方早报:既然定位有变,那就必须改革了? 中国现行税收收入结构和税收来源结构具有两个突出特征,一是以间接课税为主体,不仅直接税比重偏低,来自居民个人的直接税比重更低,而且尚无对居民个人课征的财产税税种;二是以企业来源为主体,居民个人除了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不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这既同国际上的通行税制结构格局迥然相异,也导致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冲突迭起。 比如,70%以上的税收收入来自间接税,意味着中国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要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之一嵌入价格之中,同商品和服务价格高度关联。在国内,它既可垫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又会阻碍政府控制物价水平的努力。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中外税制结构的巨大差异,还会因嵌入价格之中的间接税“分量”的不同而带来境内外商品和服务价格之间的“反差”或“倒挂”现象。 东方早报:税制非改不可的话,应该从哪开始入手?怎么改? 具体而言,即是在稳定既有税负水平的条件下,逐步降低来自于间接税的税收收入比重,由向间接税一边倒转变为间接税与直接税相兼容;逐步降低来自于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比重,同时相应提升来自于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比重,从而变基本上由企业“独挑”税负为由企业和居民个人“分担”税负。 东方早报:那么,财税体制的其他问题呢? 说到政府的收支,它是把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但实际上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政府不会是一级政府,而是要分成若干级次的,所以不同级次政府之间肯定要发生收支,这种收支往来关系的制度规范,就叫做财政体制,或者叫做财政管理体制。所以财政体制就构成了财税体制的第四个构成要素。 因此,说到财税体制改革,我们基本上是围绕这四个要素开始说的。 收入上怎么改,支出上怎么改,预算上怎么改,财政体制上怎么改,或者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这种财政关系该怎么办?把这些厘清了,就要把十八届三中全会整个改革的蓝图切割成不同线索上的进军路线图,然后循着路线图对改革进程进行跟踪,还能预测、评估改革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它可能采取的具体的基本措施。这非常关键。 “现在先从减税开始,主要落实增值税” 税制改革大体上是三个方面: 东方早报:又要增,又要减的,先从哪个做起呢? 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字初步计算,倘若增值税标准税率下调2个百分点,那么,整个“营改增”和增值税改革实现的减税规模可能达到9000亿元左右。对老百姓来说,就是减税,能减9000亿元。 9000亿元是什么概念?去年的财政收入大概是13万亿元,那么就是十三分之一。我之前说过一句话,现在人均贡献税收是10000元,13亿人口和13万亿元税收结合在一起,人均就是10000元。当不是13万亿元税收,只有12万亿元税收时,人均就不是10000元,那么你的税负不就减轻了吗? 这对整个政府税收来说,可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以9000亿元左右的间接税减少规模计,直接税比重的增加便拥有了相应的空间,从而为开征以房地产税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代表的旨在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操作铺平道路。也就是说,有减税就有增税,之后要增直接税,这是一个税制结构的优化条件。 无论个人所得税,还是房地产税,抑或遗产和赠与税,其属性都属于直接税,且都属于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的直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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