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怎样开具发票? 基本案情 山东某钢构公司销售自产钢构并负责土建安装,客户是北京某公司,该钢构公司怎样开具发票? 案例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的混合销售是指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各计其税,自产货物交增值税、建筑劳务交营业税,开两张票。 山东某钢构公司销售自产钢构并负责土地安装,客户是北京某公司。自产钢构缴纳增值税,开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地点在北京,土建安装开北京市的营业税建安发票。北京主管地税局首先要求山东某钢构公司提供山东省主管国税局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作为附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