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微博微信矩阵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4
摘要:要建立微博、微信舆情监测处理机制,借助和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全面的微博舆情监测,正确分析研判,分级分类管控风险,及时回应关切,防止出现和妥善处置负面舆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微博微信矩阵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4]137号     2014-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努力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态打造成促进税收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务形象、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新载体,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整合税务系统微博、微信平台资源,通过建立全国税务系统微博、微信矩阵,加强协调管理,实现集群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税务系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税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2014年10月前开通本级官方微博、微信。其中微博应至少在新浪、腾讯两个平台开通,微信在腾讯微信平台开通。鼓励市、县税务部门因地制宜开通微博、微信。各地微博、微信应在总局统一规范指引下,积极发挥微博、微信作用,创新宣传形式,主动引导舆论,占领民间话语体系,探索具有各地自身特色的微博微信运营模式。

  二、建设税务系统新媒体矩阵

  税务总局以总局官方微博平台(微博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宣传办公室”)为载体,开通“全国税务系统微博发布厅”(下称“发布厅”),各地税务部门官方微博应主动关注并申请加入。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部门网站要在显著位置添加总局官方微博和微信二维码等链接方式,做好对新媒体平台的推介。已加入发布厅的税务系统官方微博,要互相关注,加强互动交流,注意及时转发总局微博发布的重要内容。微信方面,已开通微信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分享转载总局微信(微信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宣传办公室”)发布的重要内容。实现重大新闻协同发布传播、重大舆情上下协作引导,守望相助,扩大税收正能量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三、加强税务系统新媒体运营管理

  一>是加强新媒体内容建设。

  在发布内容上,要注重对最新税收政策、工作动态、财税知识等进行发布,突出权威性、专业性、及时性、服务性;在发布技巧上,要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和新媒体受众的喜好,用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税务好声音;在发布来源上,要以原创为主,兼收并蓄,可适当转发主流媒体和党政有关部门的一些导向正确、叙述准确的涉税或相关内容;在互动交流上,注重利用新媒体的互动、服务功能,对网民互动,视情况予以分类分流对待,如一般性问候、称赞、建议,礼貌致谢;政策咨询类可引导其拨打12366电话;投诉举报类则视投诉对象和事项,建议其拨打纪检监察部门或稽查部门电话。

  总之,内容发布上要做到权威信息首发、感人故事多发、民生服务常发、公益活动热发、网友互动摘发、突发事件应对慎发。

  二>是健全新媒体管理机制。

  要不断探索完善新媒体的领导、管理、运营、安全等工作机制,并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凡开通官方新媒体的单位,应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新媒体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本单位微博、微信平台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内容发布管理机制、舆情协作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三>是筑牢新媒体安全防线。

  要坚持多管齐下,综合防控,疏堵并行,有效防范舆情风险。要建立微博、微信舆情监测处理机制,借助和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全面的微博舆情监测,正确分析研判,分级分类管控风险,及时回应关切,防止出现和妥善处置负面舆情。要依托税务系统微博、微信矩阵,发现舆情苗头及时提醒预警,并做好后续舆论引导、策应以及修复的协力配合工作。

  同时,还要建立网络宣传员、特约评论员等组成的支撑团队;紧紧依靠宣传、网管等部门处理重大突发舆情;加强与主流媒体、意见领袖、本地的政务微博等的联系,团结更多有影响力的微博账号,关键时刻发出正面理性声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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