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39号解读: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来源:陈志坚 作者:陈志坚 人气: 时间:2015-03-31
摘要:财税〔2015〕39号文件解读: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陈志坚 一、政策内容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

税收政策——财税[2015]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土地政策——国土资发[2015]37号 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贷款政策——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政策内容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具体操作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三、具体实务操作问题(一)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因此,不同地区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各地都有自己的标准,纳税人应关注本地的具体标准。

(二)购买房屋的时间
实务操作关键点:购买房屋的时间非房屋年龄

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对购买房屋的时间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因此,年限的确定就是上述时点至出售日的时间间隔,而非房屋年龄。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
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第三条(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2、享受房改政策的“房改房”
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买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
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买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差额征税
1、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差额征税扣除项目仅是购置或受让原价的原价,相关费用和税金均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2、扣除凭证
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第三条(六)项规定,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也对扣除凭证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纳税人转让房产差额征税必须以购置房产时取得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作为依据,以发票记载的金额进行扣除;否则,一律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以购置房产时取得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作为依据。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置房产时房款收据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作为依据。

3、发票的取得
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第三条(五)项规定: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