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16
摘要:各地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配足配强业务人员,支持大企业管理部门抽调各单位、各部门业务骨干组建工作团队;要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工作团队的工作时间、工作经费、工作场所以及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四、税务审计(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该阶段工作分为案头审计和现场审计。案头审计环节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为主,采取集中统筹管理、集中分析数据、集中集团业务、集中管理经验和集中人才团队等“五个集中”的管理方式,全面了解企业风险状况,深入查找企业涉税疑点,通过风险等级排序,为分类应对提供依据。现场审计环节,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联动,共同开展。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除选择部分典型企业直接开展现场审计外,要以案头审计发现的涉税疑点为抓手,加强对各地现场审计工作的督导和检查。要认真做好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等三个事项的风险分析排查和应对工作,在审计报告中较全面地反映三个事项的审计情况和结果。主要任务包括:

  (一)案头审计

  1.税务总局组建案头审计团队,对集团公司总部及部分典型企业或部分重点涉税事项进行重点案头审计,并将发现的共性税收风险点及重点涉税事项评估审计结果推送各地税务机关。省税务局组建案头审计团队,对除税务总局开展案头审计外的本地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数据、电子财务数据等各种涉税信息进行全面案头审计,保质保量地完成分户案头审计工作任务,不得将案头审计工作任务简单推送下级税务机关。

  2.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案头审计团队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和案头审计风险点情况,对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税收风险状况进行等级排序,确定分类应对的企业名单:一是对涉嫌偷逃抗骗或者拒绝税务机关进行风险管理的成员企业,上报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处理;二是对企业自查不彻底、不认真或自查后仍未排除税收风险的成员企业,组织各地通过现场审计(或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的方式进行应对;三是对其余成员企业,结合企业全面自查工作情况,将案头审计发现的税收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示企业自行整改。

  3.省税务局汇总形成本地区全面案头审计工作报告,于2015年7月10日前上报税务总局。全面案头审计工作报告包括按6户企业集团分别归集本地区成员企业自查情况、案头审计方案具体落实情况、案头审计结果、风险分类应对建议和拟定的现场审计工作方案等。风险分类应对建议包括建议提示企业自行整改的企业名单,建议提请税务总局开展现场审计或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的企业名单,建议省以下税务机关分别开展现场审计的企业名单,建议上报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处理的高风险企业名单及理由。各地对每户企业集团开展现场审计的户数应当不低于该集团所属的本地重点税源企业 户数的60%,省税务局应选择其中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开展现场审计。税务总局汇总分析各地案头审计的工作情况,确定各级现场审计或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的企业名单,整理各地上报的高风险企业名单统筹处理。

  (二)现场审计

  1.税务总局约谈企业集团总部,告知现场审计企业名单、工作安排、需准备的资料清单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现场审计对象后,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提前通知企业。

  2.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和地市税务局分别组建工作团队开展现场审计。税务总局可以适时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开展现场审计,及早发现税企争议问题和共性税收问题,研究处理办法,更好地指导各地工作开展。税务总局现场审计工作团队吸收审计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人员参加,现场审计的后续工作由所在地省、市、县税务局相应处理。

  3.各省税务局团队选择每户集团中1-2户开展现场审计的成员企业(开展过内控调查的成员企业优先),参考内控调查报告对企业内控情况的评价,对其内控制度和程序的设计与执行是否完整有效开展符合性测试;在案头审计和符合性测试基础上,对本地所有现场审计对象开展实质性测试,核实涉税风险疑点;及时汇总现场审计情况,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在提供的资料上签章(字)确认。

  4.现场审计工作团队拟定初步审计意见,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意见,形成现场审计报告,经集体审议后把现场审计过程中已经核实确认并且税法规定明确的税收风险,及时报送组建工作团队的国税局、地税局,由其推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落实。

  5.对各地在现场审计中遇到的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一般性税收政策问题,由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征求本地税政部门的意见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税务总局备案;对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重大和共性的税收政策问题,由税务总局统一研究处理,明确相关政策适用。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的审计意见,对本地成员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核实处理,及时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税务总局。

  6.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要组成督导组,抽查和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现场审计工作。税务总局督导组将从7月下旬开始,重点针对案头审计阶段推送任务的落实情况、现场审计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以及税务总局统一研究明确的重大共性税收政策问题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7.为满足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各地应当使用《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内部文书底稿》(从通知正文明确的路径下载)所列各阶段文书底稿。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各地要根据税总发[2014]26号文件要求,使用税务总局已经统一颁布的税收执法文书。

  五、反馈提高(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该阶段通过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和反馈,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主要任务包括:

  (一)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归集分析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的性质及成因,提出税务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建议;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管理,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常态化监控机制。税务总局汇总整理后,统一发函反馈到企业集团总部,确有必要时将向国资委、审计署等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二)各省税务局要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按户建档,规范审计资料管理;加大对税务审计成果的增值利用,总结提炼经典的税务审计策略,形成1-2个具有典型性的税务审计案例,并针对征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将总结报告(含前述税务风险防控建议)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要把以企业集团为单位汇总形成的6个现场审计报告和现场审计结果汇总表作为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其中,对税务总局推送的税收风险点要逐一说明处理结果。

  (三)税务总局根据税务系统绩效考核指标对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努力程度进行分档考评,修订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工作底稿和具体措施,补充更新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企业基础信息库、自查要点、内控指标体系、日常税源监控指标体系等,并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成果通过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他同类企业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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