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返利资金增值税计算问题的批复 甬国税函[2004]355号 2004-9-20 海曙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返利资金税金计算的请示》(甬国税海发〔2004〕5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中规定的“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即: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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