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6号解读:创新示范区四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全国实施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5-10-29
摘要: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昨天公布了《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5〕116号 ),将原仅限于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

  
  政策解析
  
  该项优惠政策原于2013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推广至所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2016年起推广至全国范围适用。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属于公司的财产而不专属于某位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关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仍然有效,据此,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次国务院的决定以前,除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个人股东外,其他个人股东获得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不能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即使本次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仍然是有严格规定,也只有获得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已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除外)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日后,股东转让股权在确认其转让股权的原值时,对于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6.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解析
  
  此项优惠政策原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适用,自2015年1月1日起扩大至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从2016年起推广至全国范围适用。
  
  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无偿授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奖励(股权奖励),获得奖励的技术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相关应纳税额的计算确定:
  
  1.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所获股权的计税价格,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该项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权奖励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该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个人获得股权奖励而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个人获得股权奖励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2.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在取得按股权的分红时,企业应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获得奖励人员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时,对转让收入超出其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取得现金收入的,其税后部分优先用于缴纳其所获奖励股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尚未缴纳的部分。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只限于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两类技术人员。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前述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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