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013-7-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如有《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所列原因(以下简称特定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审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特定客观原因申请办理申报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核单》(附1)。 (二)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情况说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详细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原因及所涉出口货物劳务情况(须涵盖报关单所列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相关举证资料。 1.特定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说明的具体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等。 2.特定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提供的第三方证明或说明主要包括: (1)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院等单位出具的证明; (2)因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业务或者检查,被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出具的证明; (3)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等单位出具的证明;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应提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卖方出具(或认可)的情况说明; (5)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因邮寄丢失或误递导致的,应提供邮递单位出具的说明;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的,应提供原报关单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向海关提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相关说明,企业无法提供原报关单复印件的须作情况说明,并提供原报关单的电子口岸数据截屏,加盖企业公章。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报资料,重点审核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原因是否属于《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所列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以正式公文的形式上报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复审,同时附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核单》《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汇总表》(附2)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报送资料。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各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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