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05
摘要: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地税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1.自治区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直属一、二、三稽查局查办的处罚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盟市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所属稽查局查办的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具体数额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报区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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