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列入“应付福利费”中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有何最新依据?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列入“应付福利费”中,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今年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年56号)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题予以了明确,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指出“4、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明确了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做为纳税调减项目列示。对于补充医疗保险款超过税收规定标准的部分也可在纳税调减项目中列示。这样就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眼2003年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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