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4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4月19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05-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为保障我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由自治区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统一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4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4月19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据此,为保证我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由原来的2016年5月31日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一)本公告适用的纳税人仅限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本公告仅适用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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