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进出口税收政策之出口旧设备退(免)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对现行出口旧设备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与调整。出口旧设备是国内货物境外投资...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对现行出口旧设备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与调整。出口旧设备是国内货物境外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以及援外出口货物等国家鼓励扶持项目中必不可少的主要因素。但是,从上看到由于出口旧设备所对应的境外经营项目不同,其各自的税收政策、退(免)税申报以及资料提供都要求不一。国税发[2008]16号文的下发,将各种贸易形式下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操作规范化、一体化了,也为支持国家对外经济发展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一、出口旧设备的定义

  用于出口退(免)税的旧设备专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即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即外购旧设备)。

  上述出口企业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房产开发)。可以看到,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与一般贸易是有区别的,对于出口旧设备享受退(免)税,将非增值税纳税人列入范围也是符合当前我国扩大“走出去”战略的实际需求。因为,在众多境外投资项目中就包括房地产开发、修桥铺路等建筑工程,做为对外贸易中的特殊贸易,也能享受到增值税退(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出口旧设备退(免)税政策

  出口旧设备贸易的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营出口又包括:自用出口与收购出口。

  根据国税发[2008]1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应按照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如果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或者是外购旧设备直接出口的,应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直接出口的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

  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三、出口旧设备申报退(免)税办理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旧设备出口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退(免)税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在规定申报期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免)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退(免)税审核

  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如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四、出口旧设备退税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其计算退税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退税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退税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五、出口旧设备退(免)税其它规定

  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退税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退税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享受退(免)税。那么,未超过5年并且已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出口旧设备,应按出口免税处理。

  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按照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