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8-18
摘要:为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启用新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      2016-08-18


  为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启用新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中的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

  1.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

  2.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8月30日    

  为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经商工信部同意,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以下简称96号公告)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对96号公告附表1进行修改,增加以下内容: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批次;

  3.产品批准生产部门名称,批准证书或文件号码;

  4.选装装置名称,选装装置功能、固定方式,选装装置是否可拆换、额定载客人数、总质量、额定载质量、额定载质量占比;

  5.上传照片数量,主要固定装置照片数量,选装装置照片数量;

  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对96号公告附表2进行修改,删除了96号公告附表2第三、四项内容,增加以下内容:

  1.照片中不得有人员或车辆自有以外的物体,保证图片查看清晰可识别;

  2.整车图片:左侧前方和右侧后方对角线(45度)整车图片(2张),侧面正对装置整车图片(2张);

  3. 主要固定装置图片:按《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中“主要固定装置名称”栏填写内容,提供相对应的主要固定装置图片;固定装置在车厢内部的,应打开车厢(车门或外部遮挡物),拍摄固定装置局部图片和突出固定装置所在车体位置的整车图片;

  4.选装装置图片:按《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中“选装装置名称”栏填写内容,提供相对应的选装装置图片。

  5.图片左侧下方使用黑体小四号字输入“厂牌型号及车辆类型” (按照车辆合格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和“车辆名称”顺序填写,例如“**牌XZ5105JQZ汽车起重机”),换行输入“生产厂家名称全称”(例如“***起重机有限公司”)。

  6.有主要固定装置图片、选装装置图片的,还应在车辆主要固定装置图片和选装装置图片中“厂牌型号及车辆类型”同行右侧标识:“主要固定装置”+空格+“主要固定装置名称”或“选装置固定装置”+空格+“选装置固定装置名称”。

  7.图片中的车辆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及车辆检验报告中的一致。

  8.《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扫描件上的盖章应避开关键信息如车辆名称、车辆型号、采集编码等,以免信息无法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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