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和简易计税:谁沾了谁的便宜?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6-10-12
摘要:免税和简易计税针对的是销售业务,纳税人购买发生的进项不允许抵扣,只能计入相应成本,这就导致了与放弃免税和选用一般计税相比, 其成本上升,利润下降。 一、举例 甲企业产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某月向乙企业销售产品取得收入100元,对应的成本支出80元
免税和简易计税针对的是销售业务,纳税人购买发生的进项不允许抵扣,只能计入相应成本,这就导致了与放弃免税和选用一般计税相比,其成本上升,利润下降。
一、举例
 
甲企业产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某月向乙企业销售产品取得收入100元,对应的成本支出80元,其中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8元,假定附加税为应纳增值税的10%。
 
适用免税政策:
 
甲企业:本月应交增值税和附加税均为0,利润为100-80=20元,现金净流入为100-80=20元。
 
乙企业:免税商品无法取得专票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成本100元,现金净流出100元。
 
假定甲企业放弃免税,将产品价格调整至117元:
 
甲企业:本月应交增值税为17-8=9元,应交附加税为0.9元,利润为100-72-0.9=27.1元,现金净流入为117-80-9-0.9=27.1元。
 
乙企业:额外抵扣进项税额17元,附加税减少17×10%=1.7元,采购成本100元,现金净流出为117-17-1.7=98.3元。
 
二、结论
 
对免税主体而言,放弃免税后,在不含税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其原来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同时增加现金净流入。
 
对免税主体的下游企业而言,上游企业放弃免税后,在采购商品价税合计数不变的情况下,其采购成本不变,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现金净流出减少。
 
如果甲乙企业通过测算和协商,将一般计税方法下的报价降低,则双方可以共享增量利润(27.1元),实现产业链上的双赢。
 
以上的讨论是以免税为例,至于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样可以证明,放弃简易计税方法对甲乙双方均有利。
 
那么,到底这个红利到底是哪里来的?甲乙双方的双赢是怎么实现的?到底是谁亏了?
 
答案是:国家……
 
可见,免税尤其是中间环节的免税以及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表面上看,似乎是纳税人沾了便宜,实际上是纳税人被国家吃了豆腐。
 
但是,现行政策也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免税;一般纳税人某些特定应税行为是可以而不是应当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可惜,言者谆谆,听者藐藐。
 
三、前提
 
以上案例和结论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纳税人本身必须要有进项税额;二是下游纳税人必须要有抵扣需求,即不是终端消费者。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我国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任一纳税人或多或少总会有点进项税额,因此上述结论除个别情形(如下游纳税人为全部业务均免税的单位)不适用外,具备一定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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