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15
摘要:地税机关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六)在发票管理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发生下列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或者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的: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3.纳税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或者受到10000元以上罚款的;

  4.纳税人虚开发票的;

  5.纳税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6.纳税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

  8.纳税人在发票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七)其他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的行为

  凡是由地税机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

  二、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的工作程序

  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程序包括五个环节,即:案源管理、认定发起、事先告知、集体审议和最终认定。

  (一)案源管理是指通过人工录入和计算机对征管系统被认定年度征管数据发起扫描的方式,形成待认定的案源数据。

  (二)认定发起是指对案源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数据进入集体审议环节终结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数据推送进入事先告知环节,进入认定流程。

  (三)事先告知是指对初步符合认定条件的数据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陈述意见。

  (四)集体审议是指地税机关对提交或未提交陈述意见的不良记录进行审议,达成最终的认定意见。

  (五)最终认定是指地税机关对经审议后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税收不良记录的认定,并向提出陈述意见的纳税人再次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最终认定结果。

  三、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果的运用

  地税机关应妥善运用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果,督促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征集纳税人地方税收记录情况,征询地税机关意见的,或者纳税人主动要求地税机关提供自己涉税方面相关证明的,县以上地税机关应当将依据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果,出具相关意见。对纳税人税收记录所属期限有限制要求的,地税机关依其要求提供;对期限无要求的,原则上提供其最近3年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情况。

  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不得擅自将纳税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论和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四、其他

  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的认定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公告》所涉及的罚款、税款、滞纳金为认定期间内的累计数额。

  《公告》所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655号)同时废止。

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规范和统一税收不良记录的认定标准及工作程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不断增强,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增长、经济环境等方面变化较大,建立诚信社会的需求不断增强,税收作为衡量经济主体诚信与否的标识也越来越得到重视,需要地税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一套规范的认定标准,以便地税机关认定不良记录行为,向有关单位提供参考意见。因此,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形势和发展需要,结合全省地方税收管理实际,制定了《公告》,规范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

  二、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各级各部门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状况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税收不良记录成为衡量纳税人整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政府部门、有关管理单位对经济实体进行奖励、认定、表彰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开展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可以按照统一口径、统一程序,对外提供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信息,体现执法公平、公正。做好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对地税机关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引导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规范地税机关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的标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纳税人在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中,主管地税机关向初步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被认定年度中有哪些涉税行为违法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拟作出的不良记录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回复,提出陈述意见。主管地税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回复进行集体审议,据此做出最终认定结果。为准确认定不良记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纳税人须配合地税机关工作,积极提出陈述意见。

  税来税往点评:

  1、财政补助发放、诚信企业评定和企业上市等需要开具无税收违规证明时,之前有前科的企业,可能无缘了!

  以前都是公司先偷漏税,上市之前突击进行进行补税,然后让税务局法外开恩。税收不良记录就和现在的信用记录一样的,不能你买房时候才发现之前自己一直拖欠信用卡还款。此时银行会淡淡的跟你说,不好意思,你的信用不过关,无法贷款给你!纳税记录和违法记录也应该是这样的,之前有过违法,是不可以轻易就可以漂白的。

  2、不良记录认定标准统一、规范、量化,让纳税人说句话!在纳税申报环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都被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这样明晰的认定标准可操作性强,也为纳税信用管理提供了依据。

  这样大家心里清楚了,之前很多时候都是不知道自己咋的就被税务机关盯上了,企业财务看到税务、听到税务都发颤。这个税企关系早就应该结束了!

  你税务查你的,我纳税人也要说句心里话,因为我也是懂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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