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2016-06-15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完善纳税情况鉴证,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的认定范围 地税机关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一)在税务登记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地税机关报告,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5.纳税人外出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地开具、缴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未按规定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提醒仍不改正且发生2次以上,或者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6.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二)在账簿凭证管理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地税机关备查,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3.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账簿凭证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三)在纳税申报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3.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在上述行为,但属于非主观故意所致,或者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占不缴、少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四)在税款征收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已扣、已收税款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在上述行为,但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的税款占不缴、少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2.纳税人存在欠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存在上述行为,但属于非主观故意所致,或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欠缴的税款占欠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3.纳税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 4.纳税人发生抗税行为的;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6.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款征收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五)在税务检查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或受到10000元以上罚款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等行为,情节严重或受到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收检查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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