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中驾乘人员意外险能否税前扣除和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老师,公司的汽车购买了车辆保险,除了车身保险外,还包括有驾乘人员和第三者意外保险。请问这些人身意外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还能税前扣除和抵扣进项税额吗? 解答: 汽车保险中分为多个小项目的保险,其中就包括驾乘人员意外险、第三者伤害险等。汽车保险,按照《保险法》规定属于财产保险,同时依照《保险法》规定也只能是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所以,企业在购买汽车保险的时候,包括其中驾乘人员意外险等都是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依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同时,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企业为汽车购买的保险,只要该车辆不是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就可以按规定抵扣。 2016年12月的解析—— 交通意外险:如何分辨税前扣除与进项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度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条规定自然是适用于企业员工出差——主要是乘坐飞机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之类的费用。之所以要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80号公告规定的交通意外险属于“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前提是“因公出差”。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机构的产品中,有一种保期较长(例如一年)的交通意外险,每年的保费金额不高,对于频繁出差的员工而言,单位购买该产品比较经济合算,但它不区分被保险人是因公出差还是私人出行,都承担交通意外伤害的赔付责任,这种保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呢?如果死抠文件字眼,应该是要纳税调整的了。 增值税方面,员工每次购买20元航空保险时,是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一家公司管理增值税成本到了极致,只在一家保险机构买保险,汇总起来取得专票,能否抵扣呢?有人担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买“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保险费是否也不能抵扣?我们认为两者不能等同,因为保险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税目下的子目。同理,委托代理机构代买机票的手续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费,只要能够取得专票,也应该可以按规定抵扣。 近期,我们经常应接客户就人身保险进项抵扣方面的咨询,我们认为应该将其与企业所得税联系起来分析。例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意味着这些费用不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性质,而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及合理性原则的,其进项税额也应该可以按规定抵扣。此类保险必须有国家相关法规作为依据,如企业为驾驶员购买的交强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炭法》中的相似规定等。而前述的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既保公务出差又保私人出行的保险品种,因为带有“个人消费”特征且无法准确划分,在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方面就都存在问题了。对于企业购买的以单位为受益人的雇主责任险,也需要关注其保险条款及保障范围。 当然,对于企业而言,此类保险费金额不大,企业还是要从安全保障功能方面考虑购买什么样的保险,而不是将能否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作为主要考量因素。从保险机构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开发出保险覆盖面相对较广、操作方便且又有利于购买方税务处理的产品,则就是一种多赢的结果了。 来源:国瑞兴光 作者:高允斌 2016.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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