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此为同行写的资料,小编感觉这个事项还有点儿复杂,索性将其内容结合申报表整理一下,让同志们看得更爽一些。 企业购入意图短期获利的金融资产,一般在会计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该项目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以避免纳税误区:1.购入时金融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2.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符合免税标准可免税;3.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4.转让时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申报表调整后,无需再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否则会造成重复调整。(第三只眼注:请注意这句话本身没有说得特别清楚,请结合下面的案例来看吧) 甲企业于2015年9月从A股市场购入1万股乙上市公司股票,购入价格为20元/股,支付交易费用1000元,甲企业管理层意图短期获利,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甲企业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1.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税务上的计税基础为20.1万元,而会计账面价值为20万元。处理时纳税调增,在将来转让时可扣除的计税基础增加。 第三只眼:下面是小编增加的申报表的显示,请查阅,以小编的理解,这个事儿纯是申报表自己给自己找麻烦,一点钱人家都花了,教条主义的仍然由一些理论同志提出来,那为什么只提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呢,其他的金融资产买卖我们调整不?不过从高尚的追求来看,小编是支持这样做的,但与会计核算的差异征管与纳税管理成本又何必呢!
只是记得将来转让时再纳税调减1000元(或者是按转让的比例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2.2015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5元/股。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25-20)×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法上不认可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认为其属于未实现的收益,汇算清缴时予以调减。
3.2016年3月乙公司分配0.3元/股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0.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甲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不足12个月,不能予以免税,不需调整。 第三只眼:小编认为既然12个月内不能免税,那超过12个月是不是可以追溯的,同样有的人士质疑,比如到2016年12月份不到12个月,但是在汇算清缴前却到了12个月,那是不是可以享受呢,小编认为,12月份取得的就不宜认可,因为如果追溯,这个规定就相当于半废了,至少得说清楚吧。此处无申报表调整之处,不列示了。 4.2016年6月全部转让28元/股。
借:银行存款 28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
将原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5万元,正式转入投资收益。 第三只眼:注意,这儿就有点乱了,小编认为还是要写清楚才“清楚”,索性大胆续一点内容。 两个事儿,一个事儿是原来有一个1000元的事,那这个在计税基础中,当年转让了要记得作纳税调减处理。但是有点“变态”,原来填表处是不能填调减的,只有放在计税基础中即投资收益中调整了。 另一个事儿就是公允价值的事,大家可以看到,投资收益一共是8(5+3),这在在税的角度计算投资收益是一样的,28-20=8,这投资收益已经核算对了。但是利润表中还有一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税调整表中是叫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这个是不存在的,因此还是要作纳税调整处理。
这儿算是找平了与之前的,但是我们的投资收益是不要还要调整呢?不需要了,尽管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有一个50000的差异,但是由于人工做了一笔调整账务,相当于间接找齐了,不需要再进行这个调整了。 有的同志说能否不填这个公允价值变动调整,直接以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差异在投资收益中调整,小编认为不好,毕竟账上投资收益是对的,公允价值是多余的。如下为摘录的表格(万元)
请注意,20这儿不能填会计上的核算25(因为5已调整了会计科目),在公允价值变动已相当于调整了,这儿再调整5是必须重了! 大家以此来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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