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9-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凉山州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废止。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