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情况
要点提示: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注意:扣除率原为13%,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为1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要考虑损耗情况 (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销售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如以高梁生产粮食白酒,扣除率为17%。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安徽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除已确定扣除标准的杀菌乳、灭菌乳以外的其他乳制品,均按照“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使用“成本法”。即仅其他乳制品(杀菌乳、灭菌乳外)使用成本法。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理解: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农产品,扣除率为11%,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销售蚕丝绸。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扣除率为13%,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初级农产品 A.从一般纳税人取得: 进项税额=发票或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1%扣除率; (2)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扣除率; 2、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1)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初级农产品 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11%扣除率; (2)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13%扣除率;
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不属于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的有: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三、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用鲜奶生产出了奶酪,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奶酪的税率17%,如果用鲜奶生产出来巴氏杀菌乳,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鲜奶的税率11%。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四、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不转出会造成双重抵扣。注意转出的进项应进入期初原材料成本。
例:某茧丝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蚕丝绸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9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假设10000元,计算9月份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计算时分子应加上进转转出的10000元。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六、会计分录 (一)购进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等 (二)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七、期末平均买价的计算方法实务中存在争议 例: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毛茶、绿茶无库存,5月、6月各购进毛茶100公斤,7月购进毛茶50公斤,生产车间全部领用并加工成绿茶,假设毛茶产出绿茶比是1:1,5月,6月未销售,7月销售绿茶100公斤。
请问:7月份销售绿茶时,该如何计算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 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观点1:按文件公式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0+500)/(0+50)=10; 观点2:7月销售的100吨绿茶,销售了有7月初的库存,公式里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不是指农产品明细帐的期初数量,而是本期销售绿茶对应毛茶的期初数量,本题为200,期末毛茶平均买价=(1100+500)/(200+50)=6.4. 观点3:期初是指试点开始时或者是年初时,不是指月初,发出存货不应影响平均单价的计算。期末平均买价=1100/220=5。5。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观点1,与公式字面理解一致,计算出来的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与原材料发出单价相同,计算简便,但税收筹划空间很大; 观点2,克服了观点1的缺点,但原材料明细帐上的发出单价与平均买价不同,计算复杂,平均买价受发出数量影响; 观点3,计算的单价是累计平均购买单价,计算最简便,原材料购买单价只跟购进有关,与发出无关,反映了实际的平均购买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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