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06-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之规定,现将我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二、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供查验); (三)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亦应按本公告执行。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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