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906号 1999-12-21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8年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1999-200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全资控股23家成员企业,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山东、天津分公司由中外运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上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外运山东公司全资控股8家、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全资控股7家、中国外运江苏公司全资控股16家、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全资控股14家、中国外运福建公司全资控股14家,经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核准后可由上述公司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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