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实行差旅费包干,交通实报实销,吃饭住宿按城市包干,一线城市400元/天,二线城市300元/天,三线城市200/天元等不同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员工自己承担。由于已实行包干制度,是否不需要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则,还需要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而外部凭证中最重要的“角色”非发票莫属。根据规定如果该项交易属于应税行为且收款方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故企业差旅发生的吃饭住宿费用,根据28号公告规定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少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之后,不再要求凭发票报销,这部分税前扣除存在一定税务风险的。企业实行包干制度,只是公司的管理报销制度不同,税法不因管理制度不同而不一样的规定。 问:如果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假设张三上海出差,按公司规定包干费400元,但张三提供的发票金额只有350元,差额部分如何处理? 发票金额350元,说明实际发生支出350元,公司按包干上限多给员工支付的50元,理应属于差旅费津贴,津贴的性质是因出差事项,公司给与员工一种补助,这属于员工福利,因此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公司凭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报销制度等税前扣除。 问:公司实行包干费内据实凭发票报销,因此张三为了能全额报销400元,会存在找发票的可能性。 为了能够最高限额的报销,极容易存在找足发票报销的情况,产生“异常凭证”预警,近几年来金三系统对异常凭证的管控非常严密,时常出现三四年前的发票,因开票方出现走逃、失联等问题联查取票方。因此对于公司实行包干费限额内报销差旅费的,应注意发票的真伪性,发票真伪性不是指发票本身的真假,而是发票显示业务是否与出差地、出差应发生的事项相关,一旦发现发票与出差不相关的,应杜绝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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