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4]198号 2004-11-16 税屋提示——
市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108号文件第四条“交通运输仓储业按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改为“交通运输业按不低于运输收入的100%比例核定,仓储业按不低于仓储保管收入的100%比例核定”。 二、[条款废止]108号文件中实行核定征收行业的计税依据均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 三、企业的经营行业,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进行确定,原则上以主营业务为准,如主营、兼营业务比例相当难以区分,且在财务上能分别核算的,可以分别核定。未列举的行业,由各县(市)区局及市局直属分局确定或按“三自”办法缴纳。 四、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后,原交通运输业委托代扣印花税的办法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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