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典型案例一——海口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债权人同意,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海仲字第414号调解书,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海口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海口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224347元。上述调解书确认某管理公司应于2015年10月31日向刘某支付拖欠的房租金16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503447元、解约违约金62.79万元,某公司对上述房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某管理公司承担刘某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及案件仲裁费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某公司、某管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该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调查,未能查找到某公司、某管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也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12月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作出(2017)琼01执505号决定书,将执行案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某公司、某管理公司在海口海事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103件,总标的额为59888568.23元,已执行7955380元,尚余51933188.23元。某公司、某管理公司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21件,总标的额为74547600元,已执行13948266元,尚余60599334元。某公司欠税款124603528.09元,欠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昆支行借款150000000元。某公司名下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某国际大厦的房产面积约36887.05平方米。某管理公司尚欠税款5961072.3元,该公司在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某公司负债总额为387136050.32元,某管理公司负债总额为51933188.23元。

  裁判结果

  1.2018年2 月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琼01破申1号、(2018)琼01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某公司、某管理公司破产清算两案;

  2.2017年12月1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执505号裁定书,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5)海仲字第41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理由

  (一)关于破产申请受理问题。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某管理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某公司、某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因某公司、某管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刘某提出对某公司、某管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二)关于执行程序问题。移送破产审查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刘某对某公司、某管理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该两公司所涉债务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故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刘某提出的本次执行程序。

  破产办理

  2018年3月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2018年3月1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海南某律师事务所为上述两案件的管理人。2018年3月2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海南某律师事务所报送管理人组成人员名单。2018年4月2日,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管理人名单。2018年4月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通知书、公告等文书并于2018年4月13日将上述文书交付管理人,并于2018年8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之后,管理人依法履职,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目前已完成对某管理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某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审计工作完成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宣告司破产,并指导管理人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典型案例二——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而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债权人同意,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本案情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海仲字第813号等83份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4月13日分别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等95人与被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八十三案,总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074663.8元,执行费170019.02元。

  在执行过程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发起网上财产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经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某开发区第6、第7小区有土地使用权13456.09平方米,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该地块已建成某住宅小区,地上建筑物均已对外出售,无法处置。经2018年6月25日到海口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丘海大道某小区的下列房产和车库:(1)A、B、C栋地下室仓储用房第1至14号房产和车库;(2)B栋春华阁仓储用房第1、2号房产,架空车库1、2号车库;夏荷阁仓储用房第1、2号房产,架空车库1、2号车库;秋实阁仓储用房第1、2号房产,架空层第1、2号车库;(3)C栋仓储用房第1、2号房产,架空车库1、2号车库;(4)D栋架空车库第1、2、3号车库;(5)E栋架空车库第1、2、3、4、5号车库房产。上述仓储用房、架空层车库已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执668号执行裁定查封,该案已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琼01执恢195号]。在该案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上述查封的房产和车库进行评估。该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退案函》,称地下室划有99个停车位,建筑面积远大于法院移交资料上的建筑面积,具体评估范围不明确;现场勘查地下室为人防地下室,根据有关规定人防地下室不允许办理产权证,人防地下室按谁投资谁收益原则,而人防地下室投资方不明确;一楼架空层(含车库及仓储用房)是否属于小区公共配套未明确。由于上述问题涉及到评估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存疑,致使评估工作无法正常顺利进行,故将该案的委托评估退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上述情况,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某公司的资产已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6日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

  1.2018年11月1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破申22号裁定,受理王某等95名债权人对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申请受理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执行裁定,分别终结上述83宗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理由

  1.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琼山区某大厦B座2202房,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用。因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王某等95名申请人提出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受理王某等人对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并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案例三——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某房地产管理局于2018年11月6日以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债约6000万元,现名下仅有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琼州大道南侧11563.7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其他财产,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2月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了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某房地产管理局的申请提出异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16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金3000万元港币,经营范围为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仓储(危险物品除外),营业期限至2042年9月16日。2010年7月18日,某房地产管理局与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某实业海南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琼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令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某房地产管理局偿还欠款1722万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33.18万元。判决生效后,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付款义务,某房地产管理局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中未发现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某房地产管理局遂申请将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某房地产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理由

  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龙昆北路海外大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破产主体适格。生效判决确认某房地产管理局对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755.18万元。因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某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对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典型案例四——海南(某)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1.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债务人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宣告破产。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某分行”)以其与被申请人海南(某)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经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已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海南经济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海南经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海南经济公司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通知了海南经济公司,海南经济公司提出异议后又表示同意交行某分行的破产申请。

  (1996)重经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海南经济公司向交行某分行偿还26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00及其他诉讼费11700元,(1996)重经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海南经济公司向交行某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0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15800元,(1998)渝高法经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海南经济公司向交行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及其他诉讼费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及其他诉讼费50000元。交行某分行依据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海南经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向申请人交行某分行发放(2002)渝一中债执证字第100号、101号、88号债权执行凭证。2018年11月30日,交行某分行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案号为(2018)渝01执恢337号],交行某分行于2018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做出(2018)渝01执恢337号《决定书》及《执行转破产移送函》,将海南经济公司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被申请人海南经济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4日,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法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期限自199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3日,经营范围为项目开发,有色金属(专营除外)、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品除外)、电子产品、机械产品、摩托车汽车配件、农业生产资料(专营除外)、五金交电、纺织品、橡胶及制品的销售。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琼0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对被申请人海南(某)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19)琼01破9-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海南(某)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

  裁判理由

  本案为破产清算案件,海南经济公司的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机场东路13-2号,公司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交行某分行对海南经济公司享有债权,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海南经济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可见,海南经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海南经济公司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海南经济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海南经济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第一债权人会议核查,海南经济公司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应宣告破产。

  典型案例五——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2日,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在执行中以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对外债务本金达6亿元,其名下仅有的湛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价值约2.7亿,已被司法轮侯查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1月2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到法院听证,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对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事由无异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准设立,注册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营业期限至2027年7月10日。申请人薛某与被申请人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8)海仲(三)字第390号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薛某借款本息10600万元,清偿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二)被申请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杨某就被申请人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19年6月10日,薛某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薛某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中未发现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遂申请将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理由

  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破产主体适格。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薛某对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0600万元,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已受让薛某的该笔债权作为申请人执行人。因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执行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对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典型案例六——海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8日,申请人海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以自己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下称美兰法院)申请将该院执行的(2019)琼0108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海某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破产审查。该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琼0108执506号决定书,将执行案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通知了海某公司和某公司,两公司未提出异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美兰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琼0108民初9878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5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滞纳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海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美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扣划了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5924.46元,后未能再查找到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海某公司也不能提供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01破申23号民事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理由

  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86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因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其提出对自己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典型案例七——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院(2015)思民初字第8060、8061、8062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三案[执行案号:(2018)闽0203执2814、2815、2816号]。经强制执行,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对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琼01破申26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对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理由

  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琼山区石山镇施茶村委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因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对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受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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