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4]25号 2014-09-17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计财局):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7日 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任务、人数、天数、地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出差人员凭公务卡可获赠交通意外保险的或由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等费用。 第十九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探亲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下标准开支: (一)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销三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但出租机动车辆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四)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火车硬席卧铺费报销,多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探亲人员使用个人交通工具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探亲期间,个人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负责,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往返途中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三)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探亲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人身意外伤害险、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本人自理,不得报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并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出差到目的地乘坐火车连续时间超过6小时(含6小时)的,乘坐当日除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之外,增加补助一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含公杂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各区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6日发布的《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08]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财政部。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附表 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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