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8]25号 2008-08-1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国务院 2008年0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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