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财会字第35号 财政部《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8-12
摘要: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财政部《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会字第35号       1994-08-12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颁发、年检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颁发。

  三、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

  (二)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代理记帐机构不再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或者因故撤销,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六、发证机关对其发证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开展业务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从业人员遵守业务规则情况;

  (三)履行委托合同情况;

  (四)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从业人员培训和变动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向发证机关报送有关年检材料。

  七、对通过年检的代理记帐机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检代理记帐机构。

财务部

1994年08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