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02-04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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