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6]521号 1996-11-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6]5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力量搞好出口退税检查工作,并将出口退税检查与税收大检查紧密结合,对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今年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由各区、县局的稽查系列具体实施,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要积极协助和配合稽查人员做好出口退税的检查工作。 三、各区、县局在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单独将出口退税检查情况于1997年2月底与检查工作总结一并书面报告市局,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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